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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岂可有禁不止顶风违纪

1999-12-08 来源:光明日报 袁 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2月7日电据中央纪委、监察部提供的消息:最近,中央纪委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严肃查处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孙小虹走私进口汽车、购买和乘坐超标准小汽车等问题,并就此案发出通报。中央纪委报经党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孙小虹撤销党内一切职务处分;建议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按程序撤销其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罢免其云南省第九届人大代表职务。

孙小虹1998年1月由昆明市中级法院院长任云南省高级法院院长。其违纪事实是:一是走私进口两辆汽车,其中一辆,供自己使用。据海关估算,两辆车共偷逃关税63.7万元。二是两次购买、交换乘坐超标准小汽车。1997年3月,经时任昆明市中级法院院长的孙小虹同意,昆明市中级法院用54万余元为其购买了一辆2.6升排量的超标准的奥迪轿车。孙小虹担任省高级法院院长不久,在退掉原乘坐的2.6升排量奥迪轿车的同时,经他同意,1998年6月,昆明市中级法院用50.69万元又为其购买了一辆超过乘坐标准的新的2.6升排量的奥迪轿车作为专车使用。

此外,孙小虹在担任昆明市中级法院院长期间,还违反财经纪律,指使、纵容昆明中级法院隐匿诉讼费收入滥发奖金、福利。1992年至1997年,根据孙小虹确定的原则,昆明中级法院共计隐瞒收入7743万元。1992年至1995年,经孙小虹同意,昆明中级法院违反规定用诉讼费发放奖金150余万元;1996年,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下文明确规定从当年起“不得用诉讼费发放奖金和用于个人福利”,昆明市中级法院却于1996、1997两年中,用诉讼费发放奖金和福利780余万元。

中央纪委通报指出,这是一起领导干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典型。孙小虹身为法院院长毫无顾忌地违纪违法,走私汽车,购买、乘坐超标准小汽车,隐瞒巨额收入,用诉讼费乱发奖金和福利,性质恶劣,影响极坏。孙小虹所犯严重错误,是他个人主义膨胀,贪图享受,狂妄自大,不执行领导干部应遵守的从政准则,不讲纪律的必然结果。对他顶风违纪行为的严肃查处是完全必要的。

通报强调,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近年来走上领导岗位的中青年干部一定要从孙小虹所犯错误中汲取深刻的教训,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正确对待所掌握的权力,谦虚谨慎,自觉接受监督,严以律己,当好人民公仆,担负好作为一个党员领导干部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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